總則
一、為貫徹國家、省州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保證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力,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把我局建設成為行為規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機關,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規則。
二、政府信息公開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主題,以構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為目標,切實為我局更好地履行職責提供制度保障。
三、本規則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相關政務事項及相關政府信息,并接受監督的行為。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內容和過程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我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辦理。
五、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長由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局長擔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負責組織、指導、推進、監督本規則的實施。
六、政府信息公開必須維護國家利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于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書面報告縣政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制作的政府信息嚴格履行保密審核、業務復核以及公開發布審批程序,確保政府信息公開正確無誤。
八、下列信息未經批準,不得向社會公眾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機關內部研究討論或者進行審議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對執法活動帶來不良影響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公開的內容范圍和程序
九、主動公開的內容范圍以《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為準。同時對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反映本行政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切身利益的。
(四)其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十、主動公開的程序和時限:
(一)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承辦股室必須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股室將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信息,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同意后,通過局門戶網站等途徑予以公開。
(二)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部分,可采用全文公開、部分公開和摘要公開三種形式。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采用全文公開和部分公開兩種形式。
接到信息公開申請,全文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各有關股室可直接答復或提供書面資料;屬于部分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按照局內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有關規程辦理。
依申請公開的內容和程序
十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有權依據有關規定,申請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部分政府信息。
十二、依申請公開的受理程序與要求:
(一)工作流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申請,局辦公室組織統一受理申請,進行登記、編號、復核申請人填寫相關資料。當場可以答復則立即予以提供;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則立即向申請人說明;申請條件符合要求則按照各股室職責分工,由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注明辦理時限),呈局長、分管副局長閱示并簽批意見后,分送有關股室辦理;各主辦股室提出意見和信息(含保密初審意見)分為:全部公開、部分公開(注明理由)、不予公開(注明理由),會同政策法規專干、局保密員會進行審核后呈報局分管領導審定;主辦股室會同辦公室向申請人予以答復、提供。
(二)申請范圍。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本機關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本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的,可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受理;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明確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辦者,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但本機關未制作或者獲取的,應當明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明確不予公開的意見,并說明理由;申請人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權利人已經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公開與否的意見外,其他需要征詢權利人意見的,應當向申請人提出征求權利人意見的建議、理由和聯系方式,并由主管股室向權利人發出書面征詢意見函,權利人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三)時限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當場能夠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確定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該請示局分管領導同意,并同時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15個工作日。辦公室在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按程序5個工作日內分送有關承辦股室,承辦股室應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并由承辦股室答復申請人。決定公開的,在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后當場向申請人公開;不能當場公開的,應在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公開。決定不予公開的,由承辦股室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
(四)反饋形式。依申請公開申請人可以選擇郵寄、遞送、傳真、當面領取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局辦公室原則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其它適當的方式提供。辦公室會同承辦股室提供條件,方便申請人當場查閱或抄錄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要求我局出具查閱證明的,由承辦股室向辦公室提供查閱證明。申請人選擇以其它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承辦股室經局分管副局長同意,依照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
十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據信息的內容和特點,采取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
(二)根據縣政府統一要求、指定的公眾查詢的場所;
(三)政務公開指南或辦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