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嚴肅武定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加強清政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局機關各股室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因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局機關各股室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和紀律,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全面實行政府信息公開的;
(二)政府信息公開重點不突出,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人民群眾有意見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依申請公開事項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對工作造成嚴重后果或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不當侵害的;
(五)違反廉政工作紀律,服務態度惡劣,違規收費、吃拿卡要,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六)對上級機關和人民群眾提出的批評建議,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行為。
第五條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責任:
(一)責任的區分
未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由政府信息公開承辦人承擔責任;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或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分別由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承擔責任。
(二)責任的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4.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并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單位的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監督。
第八條被追究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者,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提出申訴。
第九條本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