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圍
1.本行政許可適用于武定縣行政區域內基金會的設立、變更、注銷許可申請。
2.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2)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由于其它原因中止的。
二、辦理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00號)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第九條: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申請書;(2)章程草案;(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4)理事名單、身份證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饡O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对颇鲜∪嗣裾P于精簡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云政發〔2013〕146號)《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由于其它原因中止的。第十八條: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辦理機關
本行政許可辦理機關為武定縣民政局。
四、審批條件
(一)基金會設立登記批準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二)基金會變更登記批準條件:
依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規定的程序及時限要求進行。
(三)基金會注銷登記批準條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2.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五、申請材料
基金會設立登記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提交材料 | 原件/復印件 | 紙質/電子文件 |
1 | 申請書 | 原件 | 紙質 |
2 | 章程草案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3 | 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4 | 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5 |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 原件 | 紙質 |
6 | 《基金會法人登記申請表》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7 |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8 | 《基金會理事監事備案表》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9 | 《基金會辦事機構備案表》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10 | 《基金會章程核準表》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11 | 住所使用權證明 | 原件 | 紙質 |
基金會變更登記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提交材料 | 原件/復印件 | 紙質/電子文件 |
1 | 變更登記申請書 | 原件 | 紙質 |
2 | 變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審計報告等; 變更地址的提交: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變更名稱、業務范圍的提交《章程》及《基金會章程核準表》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3 | 會議紀要 | 原件 | 紙質 |
4 |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基金會注銷登記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提交材料 | 原件/復印件 | 紙質/電子文件 |
1 | 《基金會法人注銷申請表》 | 原件 | 紙質 |
2 | 財務清算報告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3 | 會議紀要 | 原件 | 紙質 |
4 |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 原件及復印件 | 紙質 |
5 |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的批文 | 原件 | 紙質 |
六、審批證件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七、辦理時限
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法定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八、審批收費
無
九、共同審批與前置審批
無
十、中介服務
(一)基金會法定代理人離任審計;《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二)基金會注銷清算報告審計;《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基金會注銷清算審計報告。
十一、年審年檢與指定培訓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十二、資質資格
無
十三、審批流程
(一)申請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武定縣民政局503室。
(2)網絡提交。無
2.提交時間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網絡提交:條件不具備。
(二)受理
1.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2.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審批發證
1.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2.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十四、審批咨詢及進程查詢
(一)咨詢途徑
本行政審批事項為行政相對人提供窗口咨詢、電話咨詢兩種咨詢途徑。
(二)咨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詢
地址:武定縣民政局503室。
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2:00,下午2:30~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2.電話咨詢
武定縣民政局辦公室電話0878-8715096
3.網上咨詢
無
(三)反饋時限
通過窗口和電話咨詢的,將當場得到回復;
(四)進程查詢
1.窗口咨詢
地址:武定縣民政局503室。
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下午2:30~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2.電話進程查詢
武定縣民政局辦公室電話0878-8715096
3.網上進程查詢
無
十五、監督檢查
窗口投訴:武定縣民政局,電話號碼:0878-8715096,地址:武定縣文化路中段;
電話投訴:0878-8712044。
網上投訴:wudingmz@163.com
信函投訴:武定縣紀檢監察室,通信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中山路1號,郵政編碼:65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