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確保本局發布政府信息準確、及時、一致,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規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武定縣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本局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負責公開;本局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本局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和解釋。
第四條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局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涉及其他單位工作內容或發布后可能對其他單位工作產生影響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五條本局向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確認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機關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答復。
第六條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政府信息的內容屬于其他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應當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處理;(二)不能依據權限對應政府信息內容的,應當由擬發布該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請協調決定,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該信息涉及單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該領域專家顧問共同研究協商,最終確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發布,并以書面形式向相關涉及單位進行確認回復。
第七條本局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本市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八條多家單位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本局公開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局的市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反映。本局發現其他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準確或與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向市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反映。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