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云南省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和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結合我縣衛健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與本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不相符、信息內容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本單位履行承擔澄清涉及衛健系統有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職責。
第四條 縣衛生健康局辦公室負責對全縣各醫療衛生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承擔縣衛生健康局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各醫療衛生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衛健系統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五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評估機制。發現或收到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種方式澄清等內容進行評估。
第六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處置機制,制定澄清工作預案,確定澄清內容、渠道、方式。對涉及本單位職責范圍、需要本單位澄清的,及時制作準確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單位澄清范圍的,及時移送有關單位;難以確認的,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七條 建立健全與公眾信息溝通機制。針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問題,應加大主動公開力度,及時、規范、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傳播的可能和空間。
第八條 本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批:以本單位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同級政府批準。
第九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通過本級政府或本單位門戶網站對外發布,也可根據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發布,必要時經批準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
第十條 澄清突發公共事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當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云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楚雄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縣級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和省另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的信息發布,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傳播、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