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條縣衛生健康局辦公室負責受理本機關依申請公開事項,辦公地址:武定縣獅山鎮靜云街,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節假日除外,聯系電話:0878-8711104。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如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代理人應當出具申請人、代理人的有效證件以及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五條申請人依法向本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當面向本機關提出申請。
第六條本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場登記并提供回執。不能當場提供或者答復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七條 應當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的事項,任何人申請公開的,應當自收到公開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屬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第三方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條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一條本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二條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本機關可以不重復答復。
第十三條 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予提供。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武定縣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