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政務公開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機關的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局辦公室負責本機關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第五條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對投訴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
第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