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本局信息公開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局機關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因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 本局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對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信息公開工作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實施責任追究。
第四條 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局機關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信息公開工作規定和紀律,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全面實行信息公開的;
(二)信息公開重點不突出,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人民群眾有意見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依申請公開事項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對工作造成嚴重后果或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不當侵害的;
(五)違反廉政工作紀律,服務態度惡劣,違規收費、吃拿卡要,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六)對上級機關和人民群眾提出的批評建議,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違反信息公開規定和紀律的行為。
第六條 對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股室和個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責任:
(一)責任的區分。未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由信息公開承辦人承擔責任;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同意或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做出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分別由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承擔責任。
(二)責任的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4.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本局辦公室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情節與后果,準確區分責任,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八條 實行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股室及個人,要及時糾正違反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并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 被追究信息公開責任者,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條 本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