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對社會公眾公開發布信息的保密審查,確保秘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本局各股室。
第三條 局辦公室負責初步審查擬公開的重大政務信息。各股室對擬公開政務信息的準確性、必要性負責。辦公室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別進行初步審查,報局保密領導小組(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后方能發布。擬公開特別重大的、敏感的政務信息,需報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四條 各股室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應當貫徹“既保證政府信息及時有效公開,又確保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針;必須遵循“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公開,未經解密并準予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公開與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各股室負責人是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實行逐級審查制。提供信息的各股室應當對提供的擬公開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開進行初步審查;再交由本機關單位專門審查人員進行最終審查,分管領導簽發;其中涉及重要內容的信息報送本機關單位分管領導審定,主要領導簽發。
經保密審查決定公開的信息,具體承辦人員應當確保審查準確無誤;專門審查人員對公開的信息也應當及時查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七條 各股室對擬公開信息不能確定能否公開時,應先報局辦公室初步審查,再由分管領導審定。
第八條 辦公室應加強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明確本機關單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依據、程序、崗位責任和獎懲措施。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對公開信息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及其他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