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武定縣水務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結合武定縣水務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規則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相關政務事項及相關政府信息,并接受監督的行為。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內容和過程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我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辦理。
三、武定縣水務局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長由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局長擔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各站室負責人為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負責組織、指導、推進、監督本規則的實施。
四、政府信息公開必須維護國家利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于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書面報告縣政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制作的政府信息嚴格履行保密審核、業務復核以及公開發布審批程序,確保政府信息公開正確無誤。
六、下列信息未經批準,不得向社會公眾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機關內部研究討論或者進行審議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對執法活動帶來不良影響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公開的內容范圍和程序
七、主動公開的內容范圍以《武定縣水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為準。同時對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反映本行政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切身利益的。
(四)其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八、主動公開的程序和時限:
(一)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承辦站室必須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站室將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信息,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同意后,通過武定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等途徑予以公開。
(二)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部分,可采用全文公開、部分公開和摘要公開三種形式。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采用全文公開和部分公開兩種形式。
接到信息公開申請,全文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各有關站室可直接答復或提供書面資料;屬于部分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按照局內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有關規程辦理。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