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和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2)正在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中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后,自謀職業的“4050”人員;
(4)參加失業保險的供銷社、二輕大集體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登記失業人員;
(5)城鎮其它失業登記人員中,夫妻雙失業、符合“4050”條件以及有撫養或贍養責任且生活困難單親家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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