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便于公眾了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進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州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是指行政機關向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的活動。
第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在各鄉(鎮)、縣屬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基礎上,匯總編制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通過網站(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專欄)、政務服務中心或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廣泛知曉的渠道向社會公布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基本情況(重點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設置情況;政府信息的清理、公布及更新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的建設情況;政府信息公開載體的建設、運行情況);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六條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負責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部門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