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公安廳發布了《云南省公安廳關于推行容缺受理服務模式和部分戶籍業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自公告下發之日起實施。為便于廣大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推行背景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明確要求“推行告知承諾制和容缺受理服務模式”。《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發〔2022〕41號)提出,“推政務服務‘承諾辦’”“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服務機制”。云南省公安廳結合前期印發的《云南省公安廳關于全面推進新時代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云公治〔2021〕164號),進一步深化公安戶政“放管服”改革,推出“戶籍業務容缺受理服務模式”和“部分戶籍業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度”兩項便民舉措。
二、推行必要性
戶籍業務涉及千家萬戶,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針對當前戶籍辦理中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云南省公安廳在全省范圍分類提出了推行戶籍業務容缺受理服務模式和部分戶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
(一)戶籍業務容缺受理服務
對群眾因政策不熟悉等原因,不能完整、準確提供戶籍業務辦理所需材料的,由公安機關先行接件受理,在群眾補齊補正材料期間同步開展業務審核,并接受群眾以線上、線下等多種方式提交材料,以解決群眾戶籍業務辦理過程中多次往返補充材料的問題。
(二)部分戶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度
以群眾書面承諾代替親屬關系證明等難以提供的證明材料,以解決群眾在辦理接遷戶籍業務時難以“證明我媽是我媽”等問題。
實施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諾兩項服務,針對群眾辦理戶籍“急難愁盼”問題分類提出解決方案,既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思想在戶籍領域的貫徹體現,也是深化戶籍“放管服”改革、推動戶籍領域“減證便民”“最多跑一次”的內在要求,更是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為老年人提供戶籍優質服務的務實措施。
三、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發〔2022〕41號)。
四、主要內容
(一)戶籍業務容缺受理服務模式
公民申請辦理自住合法穩定住所戶口遷移、租賃合法穩定住所戶口遷移(落戶租賃房屋)、租賃合法穩定住所戶口遷移(落戶社區集體戶)、直管公房、單位(部隊)公房戶口遷移、合法穩定就業戶口遷移、人才戶口遷移、錄(聘)用和工作調動戶口遷移(落戶單位集體戶)、大中專學生升學戶口遷移至學校集體戶或學校所在地社區集體戶、大中專學生畢業戶口遷移等9類城鎮地區戶口遷移業務時,提供的關鍵性證明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但其它證明材料(容缺材料)缺失或者存在問題,如果群眾承諾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補正材料,受理地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接件受理,在群眾補齊補正材料期間同步開展材料審查、戶籍調查等工作,證明材料補齊補正且符合要求后,受理地公安機關繼續辦理戶籍業務
(二)部分戶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度
1 .接遷父母、(外)祖父母落戶的親屬關系證明。城鎮地區合法穩定住所的房屋產權人,接遷本人父母、(外)祖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配偶(外)祖父母落戶時,難以提供接遷人與被接遷人親屬關系證明的,經告知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后,可以通過書面承諾接遷人與被接遷人的親屬關系,替代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2 .老年人補辦暫住登記的居住起始時間證明。60周歲以上公民申請補辦暫住登記,難以提供暫住地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個人所得稅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勞動合同、工商營業執照等居住起始時間證明材料的,經告知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后,可以通過書面承諾在暫住地居住起始時間,替代上述相關證明材料。
五、有關說明
(一)關于容缺受理服務模式和告知承諾制度的區別
容缺受理服務中,公安機關容缺接件受理群眾戶籍業務申請,在群眾補充材料期間同步開展業務審核,在補齊、補正材料后方能辦結業務。告知承諾服務中,群眾以書面承諾方式代替難以提供的證明材料,公安機關不再索要相關證明。
(二)關于業務覆蓋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規定,“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政務服務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和容缺受理服務。由于戶籍業務涉及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相關社會權益事務,目前推出的告知承諾和容缺受理服務事項僅適用部分戶籍業務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