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滇中新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現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抓好貫徹落實。
一、申請緩繳的企業,已繳納2022年5月所屬期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款的,退回已繳納的5月所屬期費款。
二、企業申請緩繳的養老保險費于2022年12月15日前補繳到位;個人身份參保人員自愿緩繳的2022年度養老保險費于2023年12月15日前進行補繳。
三、申請緩繳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足額補繳緩繳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期間免收滯納金,逾期未足額繳納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緩繳期限內,參保職工申請轉移養老、失業保險關系的,企業應先為其足額補繳緩繳的養老、失業保險費。
五、緩繳期限內,簡化緩繳申報流程,由企業直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
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次月5日前將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信息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
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依托社保服務先鋒隊深入困難企業、送政策上門,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的助企紓困政策盡快落實落地。
附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號)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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