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衛生健康部門行政處罰案件公示
日期:2024年09月05日 作者:武定縣衛生健康綜合監督執法局 來源:武定縣衛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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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武定縣衛生健康局 時間:2024年9月5日 |
序號 |
案由 |
被處罰單位(人) |
違法事實 |
法律依據 |
處罰內容 |
立案 日期 |
處罰決 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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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定五洲微創醫院手衛生抽檢結果不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案 |
武定五洲微創醫院(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羊超) |
在2024年醫院消毒效果監督抽檢手衛生樣品中張某某之手(衛生手)菌落總數檢驗結果為17.5CFU/cm2,不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2012)中衛生手菌落總數≤10CFU/cm2的衛生標準。 |
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并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的規定,現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參照《云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中“醫療衛生機構未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的裁量,武定五洲微創醫院監督抽檢手衛生樣品中張紹芳之手(衛生手)菌落總數檢驗結果為17.5CFU/cm2,不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2012)中衛生手菌落總數≤10CFU/cm2的衛生標準的行為屬于適用情形為情節較輕“未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的情形。裁量標準為“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
罰款人民幣35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
2024-07-15 |
2024-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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