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正邦畜牧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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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羅鶩彝寨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胡斌
我局于2021年7月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立案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位于高橋鎮樹溝養殖小區于6月底至7月8日期間,將養殖糞便隨意傾倒于外環境,造成環境污染。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和其他有關材料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之規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以《楚雄州生態環境局武定分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武環罰告字(2021)2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期限內,你單位未向我局遞交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十萬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繳款方式:按財政規定開具非稅收入征繳票據后自行繳納。
收款單位:楚雄州財政局
開戶銀行:國家金庫楚雄市
支庫賬號: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定具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