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綠升和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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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縣貓街鎮永泉村委會迤納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孫誠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在項目建設中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即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武定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武環罰告字〔2019〕01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放棄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經我局案件審核小組討論研究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你公司停止生產,改正違法行為;
2.對你公司進行總投資額2400000元(大寫:貳佰肆拾萬元)的百分之一進行處罰,罰款人民幣24000元(大寫:貳萬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武定縣農村信用聯社 戶名: 武定縣環境保護局
賬號: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武定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楚雄州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