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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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定縣獅山鎮九廠村委會雷剛廠村大寨子
法定代表人:黃雪蓮
云南盛祥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6月22日楚雄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及楚雄州生態環境局武定分局執法人員對武定縣菜園河沿河企業進行排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向水體排放堿液:
你公司生產廢水經三級沉淀處理后通過第三個沉淀池后方的水溝排出廠界,該溝渠連通至菜園河,經楚雄州生態環境局武定分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武環監字〔2022〕第11號),你公司三級沉淀池外排溝渠出口水pH為12.4、氨氮為0.12mg/L、總磷為0.03mg/L,化學需氧量為44mg/L;三級沉淀池外排溝渠下方入河口處水體pH為7.5、氨氮為0.39mg/L、總磷為0.07mg/L,化學需氧量為28mg/L。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的規定,構成環境違法。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和其他資料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楚環武罰告字〔2022〕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期限內你公司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視為你公司放棄相關權利。
以上事實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楚環武罰告字〔2022〕5號)及2022年7月2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處罰款人民幣貳拾玖萬陸仟元整(¥296,000.00)。
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銀行代收)》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楚雄州財政專戶。款項繳清后,持繳款憑據第一聯到我局換取罰款收據。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