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鈦精選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329MAD3X53Q9G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縣獅山鎮香水社區居民委員會老干箐水泥廠旁
法定代表人:董興志
武定鈦精選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局調查、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
2024年5月7日,楚雄州生態環境局武定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行為:
未批先建。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未生產,已建成配套彩鋼瓦結構廠房一幢及相關配套生產設施,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該項目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2024年5月9日由你公司法人提供的武定鈦精選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違法主體為武定鈦精選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2024年5月7日武定鈦精選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4年5月9日武定鈦精選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武定鈦精選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投資情況說明及發票、銀行回單等,證明你公司該項目的實際投資額。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構成環境違法。
二、陳述、申辯和聽證情況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楚環武罰告字〔2024〕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在收到《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楚環武罰告字〔2024〕5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以上事實,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楚環武罰告字〔2024〕5號)及2024年7月2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為證。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對照《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和基準規定(2023年版)》,對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為進行如下裁量計算:
裁量系數A:環評文件類別:報告書,裁量等級5;項目地點: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及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以外,裁量等級1;
建設進程:調試階段,裁量等級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裁量等級1;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裁量等級1;區域影響:縣級行政區域內,裁量等級1。
修正系數B:改正態度:未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暫不計入;配合調查取證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2;補救措施: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裁量等級-2;經濟承受度:微型企業事業單位,裁量等級-2。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裁量系數C: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云政發〔2020〕29號),對照云南省“三線一單”數據管理應用系統,武定鈦精選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武定縣產業園區重點管控單元,違法行為發生地屬于武定縣產業園區重點管控單元,裁量等級為0.4。
綜上,經裁量計算,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楚雄州財政專戶。款項繳清后,持繳款憑據到我局換取罰款收據。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