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管理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廳統計〔2016〕8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核銷,適用本細則。有關法律、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故核銷堅持先行填報、調查認定、信息公開、統計核銷的原則。
第四條 經調查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核銷。
(一)超過設計風險抵御標準,工程選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況下,因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直接引發的;
(二)經公安機關偵查,結案認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壞、恐怖行動、投毒、縱火、盜竊等人為故意行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突發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導致傷亡的;
(四)經調查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事故,按照下列程序核銷:
(一)初審。一般事故由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較大事故由州(市)級安全監管部門、重大事故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初審,并依據有關結論提出擬核銷的意見,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二)審核。擬核銷事故的單位將初審意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及其相關證明材料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審核,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
(三)公示。經審核同意后,事故核銷單位將擬核銷事故相關情況和核銷文件材料在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網站公示7日。
(四)備案。公示期滿,將事故統計核銷情況說明(含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意見和處理情況)、事故調查認定意見、有關鑒定結論及其相關證明材料、公示截圖等材料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公示期間收到有關異議、意見的,應當調查核實后再作出決定。
(五)核銷。核銷材料經備案后,由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在直報系統中提出核銷申請,進行分級核銷。一般事故由縣級安全監管部門予以核銷,較大事故由州、市級安全監管部門予以核銷,重大事故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予以核銷。
(六)公開。事故核銷后,按照事故核銷權限由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將事故核銷的有關信息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網站公開,公開時間不少于1年。
第六條 省高速公路交巡警管理支隊和昆明鐵路局直報事故的核銷應當依據有關結論提出擬核銷的意見,報省安全監管局審核。符合核銷條件的,由省安全監管部門公示、核銷和公開。
第七條 省安委辦應當對事故核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公示、公開;發現問題的,督促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指定時限內反饋核查結果。
第八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認真、嚴肅、如實開展事故核銷工作。對弄虛作假、偽造、篡改事故核銷信息,違反規定核銷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