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高齡補助(包括80至99周歲老年人保健補助和100周歲以上老年人長壽補助,下同),是州委、州人民政府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對全州高齡老人實施關懷,保障廣大高齡老人共享積極社會發展成果的重要舉措。2009年8月,州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貫徹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實施意見》(楚政發〔2009〕25號),決定建立全州80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補助制度,州民政局會同州財政局印發了《關于認真做好發放100周歲以上壽星老人長壽補助和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保健補助的通知》(州民字〔2009〕47號),明確了高齡補助申請、審查、審核、審批、發放等工作流程。到目前,我州高齡補助發放總體情況較好,但由于工作量大,以及受居住分散、搬遷、流動等因素影響,高齡補助信息核對和年檢審核工作難度大,特別是動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較為突出。為進一步規范我州高齡補助發放工作,確保高齡補助實現規范化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和標準
(一)發放對象。高齡補助的發放對象為具有我州戶籍且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發放標準。根據《楚雄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楚政通〔2012〕63號)要求,我州現行高齡補助發放標準為:年滿80至9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保健補助50元;年滿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長壽補助300元。
二、申報審核
高齡補助實行屬地管理,按照本人自愿申請、村(社區)調查核實、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民政局審批的程序辦理。
(一)本人申請。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存折(銀行卡)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提出申請,并填寫《楚雄州高齡補助申請審批表》(附件2)。無法表達意愿的老年人,由監護人或村(居)民小組代為提出申請。
(二)村(社區)初審。村(社區)入戶調查核實,確認老年人的實際居住地址、聯系方式、銀行賬號等信息,符合條件的在村(社區)公告欄公示5日,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后將相關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復審。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匯總、建立臺賬,并將申請資料、申請審批表、發放花名冊及匯總表等報縣(市)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四)縣(市)民政局審批??h(市)民政局于每個季度最后一月月底對高齡補助進行審核匯總、建立臺賬,將季度審核登記表、季度發放匯總表報縣(市)財政局核撥經費??h(市)民政局收到撥款后,5個工作日內將款項撥付到各鄉鎮代發銀行賬戶,由銀行代發到申請人個人賬戶。
三、動態管理
為及時掌握高齡補助對象動態情況,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建立核查機制、信息共享等長效機制,切實加強享受高齡補助老人數據的動態管理。高齡補助對象所在村(社區)是本轄區高齡補助對象動態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所屬轄區高齡補助對象動態管理工作的管理責任主體。縣(市)民政局會同同級紀委監委、財政、審計等部門,承擔高齡補助對象動態管理的監管職責。
(一)及時變更、終止。享受高齡補助的老人戶籍在縣域內發生變動的,老人或其代理人在15日內告知遷出鄉鎮的村(社區)和遷入鄉鎮的村(社區),村(社區)應及時將變動信息上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縣(市)民政局作變更調整,遷出鄉鎮于次月停止發放其高齡補助,由遷入鄉鎮續發高齡津貼。對享受高齡津貼老人死亡、戶籍跨縣域遷出的,自死亡、遷出次月起,遷出地停止發放,確保不漏發、不錯發、不超發。
(二)建立核查機制。各縣市民政局要堅持“民政為民、民政愛民”的工作理念,督促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逐戶逐人核查到位。每月統計、季度核查高齡補助對象是否健在,特別是邊遠貧困鄉村、少數民族地區要列為重點區域,加強核查。對已經死亡、戶籍遷出的高齡補助享受對象要停止資金發放,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嚴禁發放對象死亡后仍在享受高齡補助的情況發生。
一要建立月報季查制度。每月3日前,各村(社區)將本轄區內上月享受高齡補助人員的新增、變更(升級、轉移、暫停)、注銷(亡故、遷出)等情況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在每月5日前統計匯總后形成高齡補助享受對象死亡名單、享受對象變動統計表報縣(市)民政局。每個季度最后一月,鄉鎮人民政府復查審核后形成季度變動匯總表、情況報告報縣(市)民政局。新增高齡補助對象須在本轄區內進行張榜公示。
二是建立年審報告制度。每年10-11月,各鄉鎮、村(社區)對高齡補助工作進行年審。采取村(社區)、組工作人員上門年審或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高齡補助存折(銀行卡)等有效證件到村(社區)接受年審的方式進行。對行動不便的老人,要主動上門服務或采用遠程視頻等方式,不得強行或變相要求行動不便、體弱多病等高齡補助老人報到。年審工作結束后,各鄉鎮人民政府將人員臺賬在轄區內張榜公示5日,并形成年審報告報縣(市)民政局。
三是建立抽查制度。每年12月,州、縣(市)民政局采取入戶核查、電話抽查等形式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結果逐級向各鄉鎮人民政府通報。
(三)信息共享制度??h(市)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要定期與公安、人社、衛健等部門比對人員死亡、戶口遷移等信息,建立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制度。
四、資金發放
(一)高齡補助實行季度發放。符合申請條件的,高齡補助自申請之日的次月發放,超過申請年齡經縣(市)民政局審核確認后最多補發3個月津貼。已領取高齡補助的老年人,達到晉升津貼檔次的年齡后,無需另行申請。高齡補助銀行賬戶為享受高齡津貼對象本人,特殊情況下經本人同意并確定本人使用,銀行賬戶可變更為高齡補助對象監護人。
(二)實現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在季度核查或年審工作中,對三個月都無法聯系上的已享受高齡補助的老人且信息比對又未提供死亡數據的,可暫停發放高齡津貼,待取得聯系核準實情后,補發其高齡補助。
高齡補助享受對象死亡、戶籍遷移,或經查實有重復享受、虛報申領等情況的,鄉鎮人民政府要第一時間報告縣(市)民政局,縣(市)民政局要及時核減停發高齡補助。對沒有及時發現,持續發放高齡補助1個月(含1個月)以上的,高齡補助對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追繳違規資金。
五、工作職責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高齡補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高齡補助惠老政策宣傳,按照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做好高齡補助的審查、審核、匯總、上報、發放及資金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村組干部按月開展核查工作,及時發現報告發放對象變動情況。村(社區)負責高齡補助政策的講解宣傳、申報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每月、季度和年終的復核審查,做好人員變動統計,特別是及時統計上報死亡人員情況。
(二)縣(市)民政局是高齡補助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高齡補助工作的日常審批業務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高齡補助資金結算、監督檢查、信訪投訴處理等工作。指導鄉鎮開展動態管理,每年對高齡津貼情況進行抽查。
六、監督管理
(一)州、縣市民政局在開展高齡補助發放工作進度管理中,發現從事高齡補助審批和發放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除按要求追回所涉及資金外,視其情節輕重,提請紀律監察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違紀違法的,按照黨紀政紀和法律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一是拒不接受符合享受高齡補助待遇條件的申請人提出申請的;二是未按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時限辦理審批的;三是沒有及時發現和報告享受對象死亡、戶口遷移情況,造成享受對象超期享受高齡補助達3個月(含3個月)以上的;四是未嚴格審核把關,導致高齡補助錯發、漏發、重發、超發的;五是核查職責不落實,流于形式、走過場,造成資金嚴重流失的;六是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故意拖欠高齡補助資金的;七是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補助的。
(二)高齡老人或其家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律追回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采取集中通報曝光、納入村規民約管理、納入誠信體系建設等方式,加強社會監督。一是申請材料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高齡補助的;二是發生變動(死亡、戶籍遷移縣等)不及時主動上報取消高齡補助的;三是故意隱瞞死亡信息,違規超期領取高齡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