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縣發改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及出售價格、物業管理費等有關價格的核定。
二、縣住建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有關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擬定及監督實施,指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國家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并監督實施,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總體規劃、制度建設、政策研究、申請家庭的住房情況審核、查詢、認定和綜合協調等職責。
三、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融資、建設管理以及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審查、復核、輪候、配租、建檔、入住管理等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銷售、回購、儲備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檔案管理及統計工作。
四、縣民政局對城鎮低收入家庭和人員收入、婚姻狀況進行核對并出具有關證明。
五、縣公安局對申請人的戶籍、家庭人口、車輛等情況進行審核。
六、縣人社局對申請人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及就業和收入情況進行審核。
七、縣醫管局對申請人新農合繳納情況進行審核。
八、縣稅務局對申請人納稅情況進行審核。
九、縣市管局對申請人經營情況進行審核。
十、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進行審核;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敆付租金和購房的審核和發放工作。
十一、縣監察委負責對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能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十二、縣廣電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資格、配租結果等需要公示的有關信息在廣播電視媒體進行公示。
十三、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機關、企事業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工作、住房和收入情況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