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且聲明同意接受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初審、復審、核準、公示、輪候、配租等程序進行。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區、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材料應蓋齊相關部門對申請家庭戶籍審核、住房、收入、社會保險等情況審核章。
二、初審。社區、受理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在獅山鎮社區受理和初審合格的提交獅山鎮人民政府復審。
2.在其余10個鄉鎮工作單位(用人單位)受理和初審合格的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復審。
3.在縣城企業單位(指工業企業和商貿流通服務業)受理和初審合格的提交縣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局復審。
4.在縣城機關、事業單位受理和初審合格的提交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復審。
三、復審。各復審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復審意見并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復審合格的提交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終審并公示。
四、終審公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相關部門向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終審意見并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接受實名舉報,并在公示結束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輪候。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輪候期間,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應向保障對象按季度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補貼標準為申請家庭人員中領取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城鎮低保人員人均保障13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8元。
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狀況、物價指數等因素,定期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六、配租。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段,所填寫的選房區域、工作地點,戶籍所在地和服從分配的原則進行搖號(抽簽)配租,并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配租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搖號(抽簽)未能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繼續輪候,下一回分配時優先配租。
取得輪候資格的孤寡老人、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武定縣特困職工優惠家庭、革命烈士家庭、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家庭、縣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州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軍隊隨軍家屬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優先配租。
七、簽訂合同。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名額、指標作廢,輪候資格取消,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請,申請取得輪候資格,再次分配未執行分配方案或未按期簽訂合同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