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全縣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結合武定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通報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縣交通運輸局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局屬單位、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通報提示、告誡、督促整改的約見談話。
第三條約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縣交通運輸局及其局政策研究和法制股負責對局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轄區內縣屬以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其分管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交通運輸局政策研究和法制股約談。
(一)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安全生產任務目標的;
(二)交通運輸企業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急救援不及時,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
(五)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上級交辦、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監管措施的;
(六)在國家、省、州、縣組織的安全生產督導檢查中,被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監管問題,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產階段性重點工作,受到國家、省、州、縣通報批評的;
(七)未認真對待安全生產方面舉報,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問題突出,造成群訪或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后果,縣交通運輸局安監辦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約談,由本部門組織開展。開展約談時,根據情況可邀請新聞媒體、相關行業技術專家、群眾代表等參加。
第六條約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約談準備。由組織約談的單位發出約談書面通知,明確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被約談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提供書面材料并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二)約談實施。會議由約談召集人主持,被約談人按照約談內容進行匯報。約談小組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被約談人進行答復。約談小組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約談決定,被約談人應當作出落實約談事項的承諾。
(三)約談結果。約談應當形成會議紀要。被約談單位要根據約談要求和會議紀要進行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在會議紀要下發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組織約談的單位,同時抄報參加約談的相關部門。
第七條組織約談的單位負責對約談會議紀要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約談及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八條被約談人應當按時參加約談。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約談的,被約談單位應及時向組織約談的單位書面報告情況,經批準后,可委托相關責任人參加約談。
被約談人不接受約談或未按照規定參加約談的,由組織實施約談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被約談人為局屬相關單位負責人的,取消該單位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被約談人為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將該單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被約談單位未按約談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從嚴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本約談制度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有關責任人的問責處理。
第十條本制度由局政策研究和法制股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