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占新必須騰舊的規定,以及搬遷群眾簽訂的《易地扶貧搬遷舊宅基地騰退協議》,搬遷群眾遷入新居后,原有住房應予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宅基地進行復墾或生態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