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耕地“五不得”
一般耕地是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優先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
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種植草皮;
二是不得在國家批準的生態退耕規劃和計劃外擅自擴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還湖規模;
三是不得違規超標準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以及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一般耕地種樹建設綠化帶;
四是未經批準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實施國土綠化;
五是未經批準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不得將通過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的一般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二)永久基本農田“四嚴禁”
永久基本農田是指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實施永久特殊保護的耕地。
一是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二是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三是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
四是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三)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
農村亂占耕地建房是指沒有合法合規用地手續或用地手續不全,占用各類耕地建設房屋的行為。
一是不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
二是不準強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是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
四是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
五是不準巧立名目違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是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是不準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是不準違法審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耕地非農化“六嚴禁”
耕地“非農化”是指耕地被用于農業生產以外的生產經營活動。
一是嚴禁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二是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道路沿線是耕地的,鐵路、公路兩側用地范圍以外綠化帶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不得違規在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交通、水利工程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須做到占補平衡。禁止以城鄉綠化建設等名義違法違規占用耕地。
三是嚴禁違規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濕地、湖泊治理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準在城市建設中違規占用耕地建設人造濕地公園、人造水利景觀。
四是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新建的自然保護地應當邊界清楚,不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目前已劃入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要納入生態退耕、有序退出。
五是嚴禁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加強農村地區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不得違反規劃搞非農建設、亂占耕地建房等。
六是嚴禁違法違規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凡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用地。各地區不得通過擅自調整縣鄉國土空間規劃規避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審批。
(五)農村土地流轉“五不得”: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一是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在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關系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行為。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土地流轉是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流轉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受讓方在使用過程中也不得造成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破壞,比如造成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等。如果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情況發生,承包方可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是不得改變承包地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是不得改變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對違反規定造成耕地“非農化”“非糧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是不得閑置、荒蕪耕地?!掇r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承包方可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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