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根據慈善服務的需要招募志愿者,可以簽訂協議,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進行有關專業技能培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記錄志愿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并根據志愿者的要求,無償為他們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慈善組織對志愿者應當提供服務的必要條件,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對其可能發生的人身危險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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