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同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此外,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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