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規定,依法登記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對于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慈善組織在依法登記前兩年,不具有公開募捐的資格。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與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募捐;即使不能公開募捐,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進行定向募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