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國家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以及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對假冒慈善名義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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