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農村村民委員會的撤銷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主要程序:
1、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村改居”條件的村委會提出改為居委會的建議。
2、擬實施“村改居”的村委會,接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的“村改居”建議后,應組織召開原建制村村民會議,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的“村改居”建議進行討論表決。通過后,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改居申請。
3、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擬改居村委會提出的書面改居申請和村民會議表決材料審查研究后,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名義,用正式文件形式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撤銷村委會設立居委會申請,并將村委會提出的書面改居申請和村民會議表決材料附在文件之后,一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4、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有關申報材料后,組織民政等有關部門進行評估驗收,經審核,符合條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準,并發出批復文件。
5、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到撤銷村委會設立居委會的批復后,應及時設立社區居委會,適時指導“村改居”社區選舉產生新的社區居委會,劃分居民小組,配齊各下屬委員會,健全社區居委會組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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