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地名管理條例》第六條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如下:(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審批程序。
《云南省地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除本章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已明確規定審批權限的名稱以外,其他名稱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責任事項: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報備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許可材料提出審查意見,提出擬辦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報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過程的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6、在工作過程中有腐敗行為的;
7、在實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8、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追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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