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