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是指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或組織對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進行調解、仲裁和審判的行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提起勞動爭議處理:
(1 )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企業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2)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幾種形式的先后順序為: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即整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為“一調一裁兩審”制。
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的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包括: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對這些勞動爭議,在作出仲裁裁決后,只要勞動者不提起訴訟和用人單位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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