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可能出現逃匿、轉移財產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憑仲裁機構《受理通知書》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勞動者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勞動者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提供財產擔保的,也可提供保證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