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實踐中,業主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或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