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應為城市、縣城(城關鎮)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設施落后影響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強烈的住宅小區。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在此政策框架內,因地制宜制定,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已納入城鎮棚戶區改造計劃、擬通過拆除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實施改造的棚戶區(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為主的區域和城中村,不屬于老舊小區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