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歸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