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公開發行的出版物,還是內部流通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都必須遵守國家出版管理規定,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三條禁止的內容:①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②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③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④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⑤宣揚邪教、迷信的。⑥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⑦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⑨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為了防止因出版物違反宗教政策而引發群體性或突發性事件,對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造成危害,《宗教事務條例》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對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針對性地增加了五項禁止性的內容:①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②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③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④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⑤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規定,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但應經省以上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后到省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準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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