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寺觀教堂內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在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前提下,由寺觀教堂提出申請,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不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事務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變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的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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