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53號),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本辦法所稱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進行地表擾動、土方挖填,并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編制。
| 上一條:什么是“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
| 下一條:什么情況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報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