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即《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根據《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且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每年累計10天的育兒假。有兩個以上不滿3周歲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兒假。
三《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第十九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按照下列規定休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四)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假15天;
(五)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30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補救手術,懷孕不滿4個月的,休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的,休假42天。
| 上一條:為什么要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
| 下一條:怎么辦理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