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構資質:《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或《診所備案憑證》,準診療科目與實際開展診療科目一致。批準科目均有對應診療科目執業醫師在崗執業。2、人員資質:醫療機構負責人為5年以上執業醫師,執業范圍、執業地點必須與《醫師執業證書》核準內容一致。護士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執業地點與實際相符,在有效期內(5年延續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