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將存在不及時報送年報,不按規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4種情形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云南省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對我省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規范。
1.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必須由企業提出移出申請。
2.根據企業登記管轄的原則提出申請。即在州局登記的向市局提出申請,在縣局登記的向縣局提出申請。
3.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對按照不及時報送年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應當提交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和向社會公示的證明材料。
(2)對按照不按規定公示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應當提交已履行相關信息公示義務的證明材料。
(3)對按照公示信息隱瞞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應當提交已對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進行更正的證明材料。
(4)對按照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應當提交已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證明材料,或通過其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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