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占用林地需提供的材料:項目立項批復、使用林地可研報告、用地單位使用林地申請、山林所有權屬證明、補償協議、征用林地會議紀要,單位或者組織申請使用林地的,還需提供統一信用代碼證,屬于采礦、采石、采砂的應提供采礦許可證,屬于非煤礦山的還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同意設置采石(砂)場、取土場的意見和《非煤礦山清理整治規劃》(縣人民政府同意保留或轉型升級文件),屬于違法使用林地后補辦手續的,應提供案件處理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縣林草局,由縣林草局審查并組織材料上報州林草局,2公頃以下、林地保護等級Ⅲ級及以下,除涉及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國家和省級公益林、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和采石采砂采礦項目以外,由州林草局審批(省林草局委托);2公頃及以上、林地保護等級Ⅱ級及以上,涉及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國家和省級公益林、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和采石采砂采礦項目,由州林草局轉報省林草局審批。
臨時占用林地需提供的材料:除提供永久占用林地需提供的上述材料外,還應簽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恢復植被承諾書、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和恢復植被協議。材料齊全,臨時占用除防護林林地和特種用途林林地以外,其他林地不足10公頃的項目由縣行政審批局審核審批;臨時占用除防護林林地和特種用途林林地不足5公頃,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不足20公頃的建設項目,由縣林草局審查并組織材料上報州林草局審批;臨時占用除防護林林地和特種用途林林地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縣林草局審查并組織材料上報州林草局,州林草局轉報省林草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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