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林木采伐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林木采伐申請書(表)(林木所有者);
2.申請單位及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3.伐區采伐作業設計說明書;
4.林權證明材料(林權證復印件);
5.村集體申請采伐的需召開村民會議,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戶主(村民代表)同意的簽字;
6.病蟲害木或者風災、雪災林木確定已死亡材料;
7.征占用林地采伐的需提供《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8.委托他人辦理的要有委托書和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9.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屬于征占用林地的)采伐林木的請示或函。
10.辦理經審核同意使用林地(永久)上的林木采伐手續時,需提供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者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文件。
林木采伐證的辦理,按要求提供材料后由縣行政審批局審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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