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超出標準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三)集材道、運材道、防火巡護道、森林步道。《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包括:(一)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三)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
根據上述規定,森林防火通道項目屬于“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開展森林防火通道項目建設屬于在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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