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規定: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