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后期扶持資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通過電價加價籌措的后期扶持資金由各省級電網公司隨電費征收,全額上繳中央財政;二是財政部會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等部門核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標準核定應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是財政部根據后期扶持基金的入庫情況,按季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撥付資金;四是后期扶持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五是后期扶持基金直補到人的,必須建立完整的移民個人檔案和后期扶持資金發放記錄。用于項目扶持的,必須按項目制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六是后期扶持資金年終結余,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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