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第376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二)《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
第六條:對升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未按規定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升放氣球活動。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和地方政府出臺的地方性氣象法規、政府規章。
二、辦理基本流程
(1)受理、 (2)審查、 (3)現場核查、 (4)公示、 (5)作出許可決定、(6)頒發許可證件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網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三、審批時限
一般在20日內辦結。特殊情況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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